报废车辆是指已达到使用寿命,或因其他原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不佳,且无法维修,且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标准值的50%,并根据沈阳市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,必须要到
沈阳报废车辆正规单位进行处理。
1.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
2.轻型和微型卡车(包括越野车)、带拖车的卡车、采矿作业专用车辆和各种出租车以及其他车辆已使用10年;
3.车辆因各种原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不佳,无法修复;
4.车型陈旧,无备件来源;
5.长期使用后,车辆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厂标准规定值的50%;
6、经修理、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;
7,轻型、微型卡车(含越野车)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;
8,重型和中型卡车(包括越野车)累计行驶40万公里;超大型、大型、中型和轻型乘用车(包括越野车)和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;